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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陳文賢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盛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及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及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