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陳文賢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盛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鄭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