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 告 余喜妹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鴻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撤銷移轉上開水尾坪段60地號土地732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部分亦稱「全部732平方公尺土地」,唯原告提供之第一類謄本中,系爭水尾坪段60地號土地全部有993.82平方公尺,原告應陳報所欲塗銷移轉登記 之土地面積。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拆除土地上之「梅州麵食館」,應一併陳報系爭地上物佔用土地面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