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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 告 余喜妹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鴻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撤銷移轉上開水尾坪段60地號土地732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部分亦稱「全部732平方公尺土地」,唯原告提供之第一類謄本中,系爭水尾坪段60地號土地全部有993.82平方公尺,原告應陳報所欲塗銷移轉登記 之土地面積。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拆除土地上之「梅州麵食館」,應一併陳報系爭地上物佔用土地面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