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陳鏡心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景生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林桃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被告詹景生之應繼分比例。
四、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6月1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