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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王奕瑄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圳等間請求遷移管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將「中國石油天然氣事業部竹南服務中心」列為被告,應提出其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或改列其總公司為被告(應記載公司正確全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請求遷移管線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