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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王光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起訴時之客觀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