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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 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運光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正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正利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起訴前(即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054,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本金 3,000,000元 2 利息 3,0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6月19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34/366)年 5% 54,918元 合計 3,054,918元

裁判案由:請求不正利益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