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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 告 邱惠姿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川榮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川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