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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李宗憲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德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與起訴狀所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不符,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