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被 告 金仙里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除去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428,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1,6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3日)之不當得利共100元【計算式:每月1,002元×(3/30月)=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30,268元(計算式:6,428,500元+101,668元+100元=6,530,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行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2,857 500 6,42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