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徐金榮訴訟代理人 徐青雲
張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斜線區塊所示土地部分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即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代理人胡發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段) 1 300地號土地 2 30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