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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古文智訴訟代理人 吳東諺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1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古鈺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