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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 告 謝順達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鳳珠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鳳珠、顏新發、顏陳福、賴紀良、顏圻任、顏圻臻、顏圻鴻、顏贊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