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高振傑
高珮軒陳健次陳欽賢陳欽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容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土地所有權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黃麗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