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名茗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相對人莊名茗及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