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 告 林珈玲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當事人未特定。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000-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為被告,未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