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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孜之之被繼承人劉肇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劉肇春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前函地政機關調取繼承原案資料,被繼承人劉肇春尚有存款5筆、投資1筆、機車1台,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