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原 告 黃惠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偉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智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贈與標的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弄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