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原 告 黃惠芬被 告 陳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簽訂之不動產契約書無效,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55萬0,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確認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大埔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14地號土地 1萬元 214.7 1/7 30萬6,714元 2 217地號土地 1萬元 130.15 1/1 130萬1,500元 3 66建號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弄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 94萬2,100元 1/1 94萬2,100元 合 計 255萬0,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