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 告 賴勇兆被 告 張鄭紊
張培德
張玲娟
張惠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6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苑裡鎮南山段)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 (㎡) 公告土 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34-1地號土地 3.3 5,200元 17,160元 2 736地號土地 19.5 2,400元 46,800元 合計 63,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