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芸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