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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 告 林祖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修正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修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