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 告 林祖治被 告 林修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在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546萬6,01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7,000元×147.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46萬6,0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6萬6,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