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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62號原 告 余文光被 告 康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振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所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界址,並表明依原告所指之經界認定,則系爭土地將增加8平方公尺(計算式:95-87=8)之面積,故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編號 請求確認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高苗段) 原告主張之界址使系爭土地所增加之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0 398地號土地 (重測前恭敬段225地號土地) 8 27,300 218,400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