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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松智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煥彩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被告何煥彩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