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松智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煥彩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被告何煥彩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