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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松智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煥彩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