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原 告 駱秀針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樑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
二、提出被告方世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