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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5號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被 告 何阿對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阿對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5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610元/㎡×占用面積595平方公尺=362,95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825元,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應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佔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47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775元(計算式:362,950元+20,825元=38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