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6號原 告 吳文忠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被 告 張吳玉雲
吳雅萍吳雅芬吳雅翠
吳佳鑫江芷昀吳文昌陳吳杏枝吳文瑞吳文龍吳杏蓮吳古桂珍吳文峯吳文正吳杏玲吳杏桃倪碞紳倪蘇姍倪翊紾倪湘瀠倪蕎如吳光祥劉吳秋梅吳傅秀蘭吳文韋吳文濱吳淑君宋秀蘭吳明亮吳明忠吳明芳吳林銀妹吳兆勲胡榮漢胡清河胡瑜芠楊傑森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巧莉被 告 吳鳳嬌
葉綉汝吳子任吳益瑄
吳兆輝吳思吟吳思典吳思含吳思月吳思宇吳兆興葉吳秋蘭黃吳秋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終止並命被告塗銷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然經本院命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原告並未陳報,故本件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25,922元;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3,347,30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725,92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1,20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吳火生 49.58 89,244元 411,514元 2 吳水生 353.71 636,678元 2,935,793元 合計 725,922元 3,347,307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