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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3號原 告 黃詩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1、2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150地號土地 2 150-1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