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4號原 告 黃詩怡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樑間請求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方世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23-1地號土地 2 23-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