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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03號原 告 紅不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懷武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