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謝永紳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國榮之被繼承人黃立燈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黃立燈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黃立燈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