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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張凱翔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徐兆毅律師被 告 吳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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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劉月金張奕雄張淑慧張淑枝張淑香張江梅蘭張奕銓張奕政張淑美曾珍英張奕縣張奕堯張瑞霞徐松齡徐杰全楊國龍楊國忠楊鳳珠楊碧珠田氏壬妹田氏秀妹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1,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5,070元,尚應補繳220元。

二、被告田氏壬妹、田氏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該2人現仍生存之證明。如無法提出,應向管轄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或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明湖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234地號土地 6.49 14,000元 17/504 3,065元 2 237地號土地 498.93 16,900元 17/504 284,410元 3 238地號土地 135.98 14,000元 17/504 64,213元 4 240地號土地 37.19 14,000元 11/48 119,318元 5 244地號土地 2.77 16,900元 11/48 10,728元 合 計 481,734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