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 告 陳景璇訴訟代理人 高裕盛上列原告與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43
4、434-10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提出更正後起訴狀正本,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