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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次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郭次勇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郭文峯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 0 海口段海口小段530-1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08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14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17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18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21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22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58地號土地 0 仁德段670地號土地 00 仁德段671地號土地 00 仁德段676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86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87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88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89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90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91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92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93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94地號土地 00 港墘段179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