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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 告 魏綉蓮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苗栗私立德芳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終止並塗銷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每年新臺幣(下同)60萬元,1年租金15倍為900萬元,未超過地價42,077,22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683元×1576.93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900萬元為準。另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771.1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20,576,329元(計算式:26,683元×771.14平方公尺=20,576,3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76,329元(計算式:9,000,000元+20,576,329元=29,576,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