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6號原 告 余依琳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簡德祥
簡德盛簡雯龍簡雅筑簡雅涵簡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原物分割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條文,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系爭土地謄本及原告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50元【計算式:2,740×190×1/4=13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740 000 4分之1 130,150元 合計 130,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