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 告 梁美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暉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被告黃光明、陳月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