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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芹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陳如芹之被繼承人陳惠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