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 告 陳筱旂上列原告與被告蒂安諾商行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蒂安諾商行為被告,原告應陳報蒂安諾商行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