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 告 陳筱旂上列原告與被告蒂安諾商行即黃冠傑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不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原告未於訴之聲明中載明計算違約金之利息利率基準,請原告補正,以利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