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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陳正澤

陳文彬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大庄小段108-18、101-63、101-12、101-62、101-44、101-1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