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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 告 竹工凡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聖傑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余漢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82元(計算式:本金407,000元+利息2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41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407,000元 112年9月13日 113年10月3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49/365) 5% 23,082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