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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 告 鍾國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榮間解除農地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43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