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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 告 鍾國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被 告 劉碧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農地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配合耕地為同段103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註記內容予以塗銷;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苗栗縣政府辦理解除因系爭建物所生對於系爭土地之套繪管制。核上開聲明之目的,均在使系爭土地解除套繪管制以排除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因解除套繪管制可獲利益之數額為準;然依現有事證,無從認定原告因此所獲利益為何,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應以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