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2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信義嘗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請求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萬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