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被 告 賴月琴 住苗栗縣○○市○○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項目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0,093元 10,093元 利息 10,093元 108年2月20日 113年9月30日 (5+224/366) 5% 2,832元 合計 12,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