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61號原 告 彭義明被 告 翁建宇
翁炫鐘翁明祥
顏叔雄顏宏全顏惠年
顏惠專
蔡翁金針翁子璇翁湟翔翁薛宇宸翁薛程禧翁薛祈禎翁宜溱翁紫婕陳翁貴珍楊翁美玉朱芳蘭翁正鴻翁尚萱翁玉蘭
翁美雲翁美麗翁坤發
黃翁美娥陳春菊翁文彥翁薛育傅翁真珠翁坤雄蔡金溪賴錦屏賴錦鳳賴添旺賴素珍賴銘振賴素珠賴素英賴國忠周承毅周宜燕周宜薇周宜蓉周明忠周家進葉添木葉鳳蘭葉麗鳳葉美玲葉雅貞葉力榮葉文章周阿足周玉春賴春蓮劉泓逸劉建輝劉文濱劉文豪劉慧雯劉景仁吳劉玉琴劉素英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先位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權利人為翁薛乞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將占用832地號土地之房屋拆除,將該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213元(計算式:附表一所示地上權價額269,749元+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價額58,464元=328,213元),請求拆屋還地之利益為1,110,732元(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價額),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110,732元。另原告備位請求就附表一所示地上權定存續期間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高於先位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核定為1,110,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一: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1,360元/㎡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翁薛乞食 132.23 269,749元 1,110,732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672元/㎡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翁薛乞食 58(以土地總面積計算) 58,464元 243,600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