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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 告 偉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漢鐘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興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許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02-14